乌鲁木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乌鲁木齐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落实移交我县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05092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卯殿禄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