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保留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开展我县教育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等。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拟订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推进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经费,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六)指导教育系统各单位、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和维稳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七)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管理全县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教育招生和考试工作。

(八)统筹指导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指导工作,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九)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中小学教材教辅、幼儿园教学用书使用指导工作;监督检查学校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实施;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教学装备的配备。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认定校外学生劳动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普活动基地和职业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等工作。

(十二)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全县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学校教育督政、督校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强县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教育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撤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调整后,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8个:

(一)县教育督导室。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教育研究室。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县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县教育信息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六)县水西沟镇“双语”幼儿园。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七)县教育工会。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八)县幼儿园。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及20个中小学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3187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2号楼113室

负责人:张红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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