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县委、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有关行政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授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工地、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大行政综合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县行政执法大队(县治理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3159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哈孜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