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财政局(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财政局(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我县财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税收制度和办法的拟订。

(二)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订上报减免税事项和对全县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指导乡(镇)、片区管委会、各部门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监管财政票据;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以及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负责实施全县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县政府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政府债券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县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实施全县会计基础规范化、会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监督检査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县本级和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承担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撤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其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县农业农村局;承担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划入县财政局。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1个:

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05170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牛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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