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林业、草原、园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园林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权限内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我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各类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县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林业、草原、园林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十三)组织实施园林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县场的建设管理和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养护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树木迁移、砍伐的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负责林业、草原、园林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出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十五)组织指导林业、草原、园林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园林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4个:

(一)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县草原监理所)。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林业草原工作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县绿化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县果树园艺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05070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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