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实施和完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权限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七)承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加强创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动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检查、指导清真寺和宗教活动教育管理服务管委会的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乡(镇)、片区管委会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乡(镇)、片区管委会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界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负责朝觐的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 2名。

第五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县伊斯兰教协会。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3197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努尔江那提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