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全县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起草我县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规范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管理和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市场和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自然资源市场和价格实施动态监测;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承担企业改制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我县有关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査规划并监督检査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负责权限内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权限内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现代测绘基准建设、维护和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财政负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统一管理和协调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负责落实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撤销县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县土地储备中心),单独设立县土地储备中心。调整后,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5个:

(一)将县建设用地办公室更名为县建设用地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土地储备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县规划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县规划设计室。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差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2585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