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县商务局〈乌鲁木齐县粮食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县商务局〈乌鲁木齐县粮食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乌鲁木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乌鲁木齐县商务局(乌鲁木齐县粮食局)(以下简称县商务局〈县粮食局〉)。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商务(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县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组织编制我县商务(粮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协调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和我县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主要行业的规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负责汇总分析我县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我县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全县扶贫开发综合协调。

(五)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我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我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西部大开发相关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

(六)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研究提出我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乌鲁木齐市财政、县财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我县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我县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导和协调我县招投标工作;负责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八)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以及我县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监督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编制我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负责我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参与拟订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我县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我县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我县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拟订工业、大数据产业和信息产业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拟订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主要生产要素保障和供需平衡有关工作;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的管理,组织拟定行业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研究和规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向;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十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参与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八)负责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十九)统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应用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重点信息化工程;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

(二十)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的研发、生产;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及结构调整工作。

(二十一)统筹推进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和考核体系;围绕“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建立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统筹推动大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数据资源建设;组织协调社会应用和工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有关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二十四)承担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推动商务(粮食)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参与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含药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监督管理对外贸易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我县出口示范基地和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推进我县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

(二十七)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指导全县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促进工作;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国(境)内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增进国际经贸交流合作。

(二十八)拟订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和发展。

(二十九)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我县各类会展工作,推动会展业和会展经济发展。

(三十)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粮食产业化经营;负责储备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市场许可,负责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承担粮食统计、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

(三十一)指导商务(粮食)领域信息化建设,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建立完善商务(粮食)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负责商务(粮食)领域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指导全县商务(粮食)工作。

(三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 3名。

第五条 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2300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大院中楼政务大厅

负责人:聂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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