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矿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我县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我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本级及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乡(镇)政府、片区管委会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6.县属国有企业及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7.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全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审计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2个:

(一)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2512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戴军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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