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乌鲁木齐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我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特困群体供养工作;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体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三)承担权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参与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殡葬和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拟订我县社会福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落实相关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撤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其行政职能划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2个:

(一)县救助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中心敬老院。机构规格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名(用于聘任院长)。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3035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叶尔哈力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