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4号)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县党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企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病)残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八)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九)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4个:

(一)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5923031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孔莉

夏季上班时间:10:30—18:30

冬季上班时间:10:30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