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

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 >》(新民发〔2011〕89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非农业户籍,当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第三条 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具体项目如下:
(一)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二)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全血细胞分类+三分类)、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 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 低密度脂蛋白)和心电图检测。
第四条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乌鲁木齐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申请表》。
集中供养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符合免费体检标准的老年人,由福利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向 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社区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老龄办审查,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核审批程序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就近、方便原则确 定免费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区(县)老龄部门协助,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分批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应安排在每年气候适宜的季节进行,对出行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 因的,要根据实际安排好体检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漏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检查项目,由区(县)民政 部门和具体体检医疗部门领导签字。确因老年人不在或个人原因不能和不愿意体检的项目,应由医生在体检 项目中注明,并由其本人或其亲属签字。
第六条 高龄老人体检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20%、40%、40%比例共同承担。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高龄老人体检人数及资金测算,列入年度预算。
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高龄老人享受免费体检人数测算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体检结束后,由民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实际数据,财政部门分级配套,区(县)财政部门据实拨付相应医 疗机构。
第七条 高龄老人免费体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认真做好免费体检的组织、 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免费体检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免费体检经费 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免费体检医疗机构认真配合做好免费体检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套 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免费体检经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