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所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完整版)
印刷业所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完整版)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具有乌鲁木齐县户籍的各族居民
二、事项类型
印刷业经营许可
三、办理依据
依据: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八、现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房屋租凭合同、产权证明;
6、场所平面位置图;
7、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审批
十、办理方式
前台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携带有效证件自己领取或快递到付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0991-5921171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5921171;0991-5921237(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wfw.wlmq.gov.cn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党政办2号楼10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http:∕∕zwfw.wlmq.gov.cn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