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所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完整版)

印刷业所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完整版)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具有乌鲁木齐县户籍的各族居民

二、事项类型

印刷业经营许可

三、办理依据

依据: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条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八、现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房屋租凭合同、产权证明;

6、场所平面位置图;

7、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审批

十、办理方式

前台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携带有效证件自己领取或快递到付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0991-5921171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5921171;0991-5921237(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wfw.wlmq.gov.cn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党政办2号楼10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http:∕∕zwfw.wlmq.gov.cn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