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

一、2017年7月28日起公布实施的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

(一)关于生育政策和生育间隔的规定

城二农三,即: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2个子女(执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育有3个子女(执行时间是2017年7月28日起),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生育2个孩子的,提倡生育间隔;生育3个孩子的,生育间隔不少于3年(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二)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关于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新增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修改为“3至8倍”,即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宣传

符合生育政策、本县户籍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每胎次可享受一次免费金额达240元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