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乌鲁木齐县范围内办理民办非企业的个人或其他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三、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及相关文件

四、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办公室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1、成立登记申请(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如果是单位举办应有该单位登记注册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医疗、教育、职业培训、养老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示范文本拟写,并经所有理董事成员签字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信誉证明(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必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许可后,再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七、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八、现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

2、名称核准;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下载:目前尚无电子材料,请到相关窗口咨询或领取相关纸质材料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发证

十、办理方式

办公室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0991-5923303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5922655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3号楼005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991-5923035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材料齐全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