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乌鲁木齐县范围内办理民办非企业的个人或其他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三、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及相关文件
四、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办公室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1、成立登记申请(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如果是单位举办应有该单位登记注册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医疗、教育、职业培训、养老类等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示范文本拟写,并经所有理董事成员签字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信誉证明(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必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许可后,再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七、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八、现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
2、名称核准;
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下载:目前尚无电子材料,请到相关窗口咨询或领取相关纸质材料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发证
十、办理方式
办公室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0991-5923303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5922655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3号楼005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991-5923035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材料齐全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