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需收养家庭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四、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关系的子女
七、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八、现场申请材料目录
1、收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证明、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户口所在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婚育情况证明;
(4)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需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
(2)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3)亲生父母亲自到场签订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公证的与收养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出生证、户口薄。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下落不明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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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办理方式
办公室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上报(不包括公告日期60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由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0991-5923137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5922655
十七、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765号,县政府3号楼107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北京时间)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991-5923137
十九、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材料齐全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