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民政局职能设置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职能设置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特困群体供养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工作。

(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县城乡社区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协调全县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六)指导全县社会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七)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上报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八)负责全县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

(九)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参与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制定;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