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指南

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指南

服务对象:卫生院

适用范围: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单位: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16号窗口(乌鲁木齐县雪岭路)

联系电话:15099093931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办。

受理条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申办材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期限:法定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30—13:30;下午13: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