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地产买卖、互换、赠与转移登记

存量房地产买卖、互换、赠与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导询—权籍调查(含现场查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2、身份证明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涉及单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如单位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自然人委托应当由公证机构出具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的,提交房屋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供赠与合同或非直系亲属间赠与公证文书

5、房屋交易与产权状况告知单

6、独立宗按取得方式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交易确认的有关资料(原件)

2)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原件)

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房地产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共用宗提供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独立宗提供权籍调查表、权籍测量成果及报告(地籍图1套、宗地图2份、界址坐标、房产基地平面图2份及坐标、测量报告等)

8、共用宗提供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独立宗提供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缴纳凭证

9、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转让房地产的,提供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直管公房改制(置换)的,提供《直管公房产权置换审批表》

10、国有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有权批准处置转让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11、购买拍卖的房屋,提供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证书或经工商部门确认备案文书

12、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