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服务指南

《生育服务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城镇户籍要求生育第一、二孩,农业户籍要求生育第一、二、三孩的家庭。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城镇户籍要求生育第一、二孩,农业户籍要求生育第一、二、三孩的家庭,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领取生育服务证。

四、办理流程

现场审核申报、系统审批发证,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生育的家庭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递交所需材料;

2.村(社区)对申请生育的家庭材料初审后,录入行政审批系统报至乡(镇)进行审批;

3.乡(镇)对申报材料和行政审批系统申报情况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4.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生育服务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理出生登记,加盖钢印;

5.落户派出所查验《生育服务证》后,办理落户手续,并收回《生育服务证》。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两寸合影照两张,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前任配偶的死亡证明。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流动人口的需提供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乡(镇)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途径

乌鲁木齐县卫健委:0991-7769175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0991-5965971

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0991-5922367

乌鲁木齐县永丰镇:0991-5932913

乌鲁木齐县甘沟乡:0991-5930724

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0991-5931247

乌鲁木齐县托里乡:0991-5963210

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991-7769175

九、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县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00(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