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查封登记
注销查封登记
一、办理程序
嘱托---受理---审核(初审、复审)---登簿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