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业规范

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业规范

 

一、服务对象:法人、负责人

二、适用范围: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五、受理机构

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六、决定机构

乌鲁木齐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冷却(凝)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为顾客提供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其储存设施应当分类设置和专门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场所提供或使用的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和其它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场所、卫生间及浴室。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烫、染发工作间(区)、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场所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方可营业。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不予以批准

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未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的,不予以批准

八、办理程序

1.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

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公共场所办证资质;审核其所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符合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优化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

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发证。

4.颁发与送达

向申请人颁发加盖乌鲁木齐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印章的卫生许可证。 

5.变更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分别提供变更前后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6.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4小时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一、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1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15099093931、18164946861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乌鲁木齐县南旅东路)

(二)电话监督投诉

18099201199

十三、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16号窗口(乌鲁木齐县雪岭路)

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10:30-13:30  ;下午 15: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