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三期石门子渠首管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县)审〔2021〕5号

乌环评(县)审〔2021〕5号

关于乌鲁木齐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三期石门子渠首管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报送的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三期石门子渠首管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乌鲁木齐河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三期石门子渠首管理站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河后峡出口处石门子渠首规划用地范围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2′48.730″,北纬43°24′33.329″。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总占地面积10060m2,总建筑面积2419.2m2,其中新建1栋地上3层石门子渠首管理站,建筑面积2063m2;1栋地上1层车库及库房,建筑面积207m2;1栋地上1层配电房,建筑面积30m2;1栋地上1层门卫室,建筑面积46.7m2;1栋地上2层门卫室,建筑面积32m2;1栋半地下菜窖,建筑面积40.5m2;新增地上停车位10个,绿化面积4556m2。项目总投资608.44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

二、本项目为补办环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餐厨垃圾交由资质单位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经地埋式防渗化粪池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乌鲁木齐河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严禁排入乌鲁木齐河。

(三)本项目产生的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

过专用烟道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本项目冬季采用电采暖供暖。

(六)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

三、我局委托乌鲁木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1年9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922353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水路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