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修复沙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县)审〔2021〕3号

乌环评(县)审〔2021〕3号

关于生态修复沙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板房沟分局: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报送的乌鲁木齐天泓润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修复沙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生态修复沙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灯草沟村,左岸:起点坐标87°20′29.178″,43°24′50.813″,终点坐标87°22′2.165″,43°25′38.186″;右岸:起点坐标87°20′29.912″,43°24′50.351″,终点坐标87°21′59.944″,43°25′36.661″。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左岸堤防工程新建堤防长度2.674km;右岸堤防工程新建堤防长度2.594km;项目总长5268m。工程措施包括:(1)新建格宾石笼堤防5.268km,沿沙沟下游左、右岸布置,其中左岸堤防工程位于桩号0+000~2+674段,新建堤防长度2.674km;右岸堤防工程位于桩号0+000~2+594段,新建堤防长度2.594km;(2)新建7座涉水建筑物,其中4座景观溢流坝,3处过水路面;(3)新建右岸绿化1区人工林滴灌系统,滴灌面积约94亩,铺设地埋管690m,管径DN160—DN110,采用 PE80 型给水专用管,压力等级0.8Mpa;地面管1600m,管径 DN90,采用PE80型给水专用管,压力等级0.6Mpa。林草措施包括:种植人工林11.0837hm2,补撒草籽11.0837hm2,共分为3个绿化区,其中左岸1个绿化区,右岸2个绿化区,沿新建格宾石笼堤防坡脚外侧布置,种植宽度为 3~150m。种植人工林6000株,其中云杉2000株,白桦4000株,均为乔木种类;补撒草籽 887kg,草籽种类为高羊茅草。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5万元。

二、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土方、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

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施工现场及道路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二)施工期要合理规划场地和施工道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设置的防渗化粪池,定期清运至乌鲁木齐县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严禁排入水体;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

(六)本项目需严格保护森林公园的景观和自然环境,项目建设需要的原料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附近成品料场购买,严禁在项目区从事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三、我局委托乌鲁木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21年8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5922353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水路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