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一)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

板房沟镇人民政府

水西沟镇人民政府

永丰镇人民政府

托里乡人民政府

甘沟乡人民政府

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

清水泉片区管委会

谢家沟片区管委会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乌鲁木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县教育局

乌鲁木齐县科技局

乌鲁木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乌鲁木齐县公安局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

乌鲁木齐县司法局

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

乌鲁木齐县建设局

乌鲁木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乌鲁木齐县交通运输局

乌鲁木齐县水务局

乌鲁木齐县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乌鲁木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鲁木齐县应急管理局

乌鲁木齐县审计局

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县统计局

乌鲁木齐县医疗保障局

乌鲁木齐县林业和草原局

乌鲁木齐市南山景区管理委员会

(四)市级部门派出机构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

(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乌鲁木齐县供销社

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六)其他县级部门

乌鲁木齐县档案馆

乌鲁木齐县国家保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县税务局

二、相关事项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文件下载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