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6月2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关于《转发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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