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经2021年1月2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也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落实其主体责任,国家先后两次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各行业管理部门也分别制定了很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较多、比较散乱、不系统、标准不统一,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很多标准和规范在基层和一线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没有发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作用。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个系统性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书和明白纸”,便于企业简明易懂地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体抓好落实,确保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均能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其他一些规定和要求均来自借鉴其他地市和我市一些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企业的保障安全生产典型和成熟做法,体现了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不分章节共39条,坚持“不重复”原则,在安全生产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责任”为主线,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组织机构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相关方管理保障责任、安全资金保障责任、安全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保障责任、应急管理保障责任、现场安全管控保障责任、事故处置报告保障责任。主要有九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落实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要求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同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便于检查督促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到位。 

第四,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学时、内容、考核等具体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细化了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式、公示、报告等具体的一些要求,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强化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

第八,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保障责任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置责任。

第九,总结实际经验做法,同时把安全预防控制、承包商管理、安全总监设置、应急救援协议、安全责任险购置纳入进来,提出明确要求。 

相关附件:《乌鲁木齐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