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4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8日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住房保障房源供应长效机制,持续有效解决我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栋、成单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分为原地配建、异地配建、交费抵配建、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换四种方式,在符合整体规划条件下原则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原地配建:是指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项目本址上,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困难群众住房需求及房源供给、财政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保障性住房正常配建比例应用的时限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确定时间为界定时间,以《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间为依据。

(二)保障性住房异地配建:是指在确定本项目中需配建面积后,在与此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其它项目中合并进行配建,两项目均独立计算相应需配建保障房建筑面积。其中原项目因异地配建存在地级下降时,每下降一个地级,增加1%的配建比例。异地配建方式只限于同一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两个不同项目间的调整。

(三)保障性住房交费抵配建:是指按照该项目当期实际销售合同均价与发改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之差,乘以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再减去该宗地开发企业不配建保障性住房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出不配建需交纳的差额利润金额。差额利润金额由市房产部门负责核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差额利润金额缴入市财政设立的保障性住房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支出。实际销售时间与当期差距在一年以上的,与当期项目周边销售价格差距较大的,市房产部门需参照项目周边当期销售价格,综合定价。

(四)保障性住房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换:

1. 异地购买或提供的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存在地级下降时,需购买或抵换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与异地配建方法等同处理。

2. 经市房产部门认可,完成异地购买或抵换用房的不动产手续变更及市发改部门核价后,方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3. 异地购买或提供的成套住房必须通过规划、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并达到入住条件。

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依据当年商品房住房建设总量,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一)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注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四种方式,原则上由用地摘牌单位自行选择配建方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据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建认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要求。

(二)市国土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方式作为宗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列入宗地出让方案,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等事项。

(三)市发改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料,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格或销售价格,并做好每年配建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市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中须依据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配建认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须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套数等事项。

市房产部门依据《保障性住房配建认证》,在商品房楼盘建立、测绘成果审核、商品房预售、房产信息向不动产部门推送等过程中予以审查,并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回购、分配、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房产部门的安排要求积极做好配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原地配建或异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及国家规定,在项目中优先建设,并与小区内其它建设项目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规划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在各期内优先完成。房产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配建交付的保障性住房,因多次摇号未认购的,可申请自行交费回购,核算方法参照保障性住房交费抵配建执行。

第八条 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需政府回购的,按市发改部门确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条 回购、社会筹集以及无偿交付的保障性住房,房屋税费的减免及权属土地确权等由市税务部门、国土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各类问题,由分管市领导组织市房产、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召开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确认书的建设项目,仍按乌政办〔2011〕2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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