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无请托事项的人与行贿人合买物如何定性
2019年初,赵某接受钱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钱某提拔为乙校副校长提供帮助,收受钱某10万元。同年5月,赵某以过生日为由邀请钱某到家中参加聚会。钱某随后自行决定给其同事孙某打电话,称赵某邀请他们二人去赵某家过生日。钱某与孙某各出资1.4万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准备送给赵某(案发后,该手表经价格认定为2.8万元)。两人来到赵某家中,钱某拿出手表送给了赵某。案发后,据孙某交代,其出资1.4万元是想与赵某拉近关系;据钱某供述,其送给赵某手表是为感谢提拔,其对孙某谎称赵某邀请其二人,是想拉一个人分摊购买礼品的费用;据赵某供述,其邀请钱某参加生日聚会,是想借机收受钱某财物。另查明,孙某从未向赵某提出过请托事项和另外送予财物。
本案中,价值2.8万元的手表是否计入赵某的受贿数额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送手表时,钱某和孙某均未提出请托,虽然二人属于赵某的行政管理对象,但手表的价值未达3万元,不计入赵某的受贿数额,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收受手表前,钱某对其有具体请托事项,因此钱某出资的1.4万元应当和此前所送10万元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孙某出资的1.4万元,并未对应请托事项,因此该1.4万元不计入赵某的受贿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邀请钱某参加其生日聚会,主观上是想借机收受钱某财物,实际上其从钱某手中收受了手表,之前又为钱某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应将该手表作为一个整体,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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